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详解15条-合同

2020/12/25 18:22:28 查看1302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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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第619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这一条文是确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56条规定相比,本条规定新增出卖人应当采用绿色包装的要求。

  包装方式,是指在交付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包装方法,既包括包装物的材料,也包括对标的物进行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方式对标的物的品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那些易腐蚀、易碎、易潮、易变质的标的物,包装方式更为重要。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具体方法如下:

  (1)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买卖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进行补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经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就包装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5)该类标的物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包装。

  本条新规则的要点是,增加规定了出卖人的绿色包装要求。《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各编都在积极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买卖合同这一章中,绿色原则具体体现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我们认为,这一包装方式的要求主要针对电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购,这导致大量的货物都需要进行包装,然后通过快递进行运输。在收货人一一拆快递包装的过程中,纸箱、胶带等资源被很大程度地浪费,环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为了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出卖人应当改变包装方式,比如循环回收、包装减量等。可以相信,通过绿色包装的规定,将很大程度上改善现状,为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助力。

  06

  实名制客票丢失可以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815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这一条文是对旅客须持有效客票乘坐的规定,与《合同法》第294条规定相比,主要增加了实名制客票丢失可以补办并不得收取费用的新规则。

  在客运合同中,客票是表示承运人负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证,是旅客乘运费用的收据,是旅客和承运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的有效债权文书。旅客必须出示有效客票,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能无票乘坐。旅客无票乘坐、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都是逃票行为;旅客超程乘坐、越级乘坐,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违反须持有效客票乘坐义务的违约责任,主要方式是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当前多数客运合同都实行实名制,对此,《合同法》没有规定。本条第2款作出新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本条新规则如下:

  (1)《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不够准确,本条增加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样的规定更加准确、具体,能够避免或者减少纠纷发生。

  (2)本条规定将《合同法》第294条规定的“失效”客票修改为“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主要是为了规范实践中持不符合儿童优惠、学生优惠、残疾军人优惠条件客票的乘坐行为。

  (3)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可以要求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近年来,实行实名制客运合同的单位,基于原来的规定,对旅客丢失客票的,要求补办客票并重新收取票款。在客票系统没有联网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客票系统一旦联网,就失去合理性了。因此,规定对此不得重新收取票价款,也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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