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合肥首案开庭宣判

2021/01/07 10:54:12 查看109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1月6日上午8时30分,合肥市首例依据《民法典》审理的案件在庐阳区法院开庭宣判。

哥哥申请为妹妹的监护人

这是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此案的申请人是沈某1,被申请人是沈某1的妹妹沈某2。

沈某1称,妹妹于2017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后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因为妹妹没有结婚,之前父母作为监护人,但是目前父母已经年过八旬,不管是照顾妹妹还是帮助妹妹办事都很不方便。因为妹妹几年前患病,退休后还有退休工资,还有股票等财产,沈军在帮助妹妹处理这些财产时,经常遇到阻力,“比如帮她拿退休工资,去银行开流水证明,这些都会遇到难题。”为了方便照顾妹妹,处理妹妹财产,沈军向庐阳区法院申请宣告妹妹沈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为妹妹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规定进行宣判

庐阳法院根据沈某1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2有无精神智能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沈某2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庭审中,两兄妹的母亲作为沈某2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某1作为沈某2的监护人。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1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沈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沈某1为沈某2的监护人。

该案的承办法官,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周袁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2虽然在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周袁称,民法典实施前,该案案由是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法典后案由改为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是法律对应关系,从公民到自然人,表现出法律措辞表达更精确,法律不断在完善过程中,从逻辑上和体系上不断精炼和科学化。”周袁称,《民法典》是在多个部门法和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吸收、利用、深化而成,也让大家使用起来更加便捷。

来源:安徽商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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