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售公有住房

2017/06/19 10:57:32 查看13107384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一、审批依据:

  1、东府[1997]45号;

  2、东府[1999]29号;

  3、东府办复[2010]645号。

  二、申报条件:

  1、房屋已办理公房出售备案登记;

  2、公有住房产权证。

  三、提交材料:

  1、《东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一式三份);

  2、《东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东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四份);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1999年12月31日前的入编卡或干部介绍信复印件一份;

  6、科级及以上级别干部提供1999年12月前任职或聘书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1988年1月后结婚、再婚或离异的,提供配偶(或原配偶)房改情况调查表;

  8、申请人及配偶2000年1月后的工作单位,提供《房改情况调查表》(每调动一个单位提供一份),没有工作单位的,《房改情况调查表》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

  9、在旧城区有私房的,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

  10、夫妻任何一方租住公房现已退还产权单位的,提供《退还公房证明》;

  1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地址住房可能是公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是属空挂户的,提供《住房属性证明》,由产权单位盖章;

  (2)是在此房屋居住,但夫妻任何一方从未作为承租人的,提供该公房产权单位盖章的《住房承租人证明》;

  (3)是此房屋属私人产权的,提供该房屋的《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四、办理程序:

  1、售房单位经办人凭公有住房的产权证和公房出售备案登记表(或批复)到市房改办领取表格;

  2、售房单位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售房单位将相关信息录入东莞市房改办网上办公系统并申报,售房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填好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附上其他相关材料送市房改办审核。

  3、市房改办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缴款通知书给售房单位。

  4、售房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开设售房专户,并通知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售房专户。

  5、售房单位经办人凭银行进帐单、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到房改办领取表格。

  7、售房单位经办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 房改办联系电话

  七、办理地点:

  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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