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系伪造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

2017/04/10 14:58:07 查看273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甲女、乙男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夫妻二人是经相亲认识,婚前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孩子出生后双方又各自忙于的工作,生活中不断出现摩擦,其中对是否生育第二胎的问题双方长期不能达成共识。2007年乙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再审查双方所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时,发现双方的结婚证是伪造的,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甲、乙顿时呆住了,不知道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件。

  争议焦点:1、夫妻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夫妻的“婚姻关系”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2、法院受理受理此案件之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规则:1、双方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因而双方并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且案件发生在2000年,此时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2、法院对于只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时发现公民起诉没有符合起诉条件时,应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发现不予受理的案件受理了,应当驳回起诉。此案件中双方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满足起诉条件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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