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海淀法院宣判首例居住权案件

2021/01/14 11:17:30 查看110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某2系王某1与李所育之女,王某1与李早年离婚,王某2王某1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1张某再婚,王某2张某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1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某2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原告王某2诉称,我是王某1李某的女儿。王某1李某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某2王某1抚养,涉案房屋归王某1所有,王某1承诺王某2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1张某再婚,婚后,张某王某2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2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被告王某1辩称,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某2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我所有,我还保证王某2可以在海淀上学,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某为房屋共有权人,我与张某各占50%的份额。我认为王某2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某2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王某2的全部请求。王某2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某1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某2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2依据王某1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某1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首先,王某1与案外人李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2王某1抚养,涉案房屋归王某1所有,王某1与案外人李某分割房屋时未为王某2设立相应权利。

其次,王某1单方承诺王某2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某1作为王某2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再次,王某1张某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某2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某1张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某2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对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2021年1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设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遗嘱。

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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