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质押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例

2017/07/15 00:17:41 查看1917次 来源:张俊楠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个人消费贷款的需求越来越高,工资质押贷款作为一款方便、快捷、灵活的创新型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在XX市取得了一定发展,但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公示方式不规范、还款来源不稳定、贷款最高金额缺乏控制等因素,致使在推广应用及后续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及困难。本文以工商银行XX分行工资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实际为例,分析工资质押贷款潜在的风险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金融创新及工资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工资质押贷款发展的基本情况

  工资质押贷款是指银行机构对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且在该银行代发工资,以借款人未来工资获取权作为质押,用于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就全国范围来看,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辽宁、山西、四川、山东、新疆等省(自治区)均有银行机构开办工资质押贷款业务。其中以山西省出现较早,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自2002年初开始开办工资质押贷款业务,开办首年全省262家分支机构共办理工资质押贷款9096笔,金额达10359万元,XX辖区现阶段开办工资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XX村镇银行。其中以工商银行业务发展最快,贷款金额最高单笔20万元,期限1-3年,2014年上半年累计办理130笔,总金额600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贷款余额2400万元,其中不良贷款150万元,不良率6.25%。

  二、工资质押贷款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物权法对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目前,并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工资权可以作为财产性权利进行出质。商业银行自行创新的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方式能否被司法机关认可,银行质权能否得以实现,具有较大不确定因素,存在法律风险。

  (二)质权公示不规范

  公示原则是贯穿于物权变动始终的一条主线,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将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失。根据物权法原理,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押的公示方式共有两种,有权利凭证的通过交付权利凭证方式,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通过登记方式进行公示。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具体的工资质押贷款登记部门,无法采用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在工资质押贷款业务中,工资卡和工资存折一般被认为是权利凭证进行交付,但由于当前工资质押贷款业务,多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主创新开办,不同于存款单质押贷款等商业银行总行自上而下开办的质押贷款业务,无法在其核心业务系统中对已质押工资卡或存折进行冻结、止付、标注等操作,对工资卡和存折挂失补办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实践中存在借款人交付工资卡后,又到开户行挂失补办工资卡的情况。容易出现借款人与银行办理工资质押贷款业务之后,又以自身工资作为质押与个人、小贷公司等第三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由于工资质押贷款公示不规范,银行在主张质权时,存在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还款来源不稳定

  由于工资质押贷款的标的物为借款人未来取得的工资收入,与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借款人自身在本单位工资收入情况联系紧密,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如果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甚至倒闭,借款人被减薪、裁员等情况,银行将面临无法行使质权的风险。

  (四)无法全面执行

  工资质押贷款最高金额占工资收入比例过高,如工商银行工资质押贷款金融最高为借款人年工资收入总额的150%。工资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往往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既是其全部收入,如果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即使借款人将其全部收入用来偿还贷款,亦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其超出工资部分的贷款银行将很难收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即便银行采取诉讼手段主张债权及质权,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的必要生活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银行也将面临无法全面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工资权属于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工资质押的合法性具有重大瑕疵。建议修改物权法或由总行协调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工资权属于可出质的财产性权利。

  (二)完善公示制度

  物权法、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工资质押公示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工资质押在设定时存在法律争议,使银行在行使质权时存在无法对抗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建议修改物权法或由总行协调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工资质押的公示方式。由于工资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在形式、性质上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可借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将工资质押登记纳入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公示,可要求借款人在与银行、小贷公司、个人建立工资质押贷款(借款)关系时均需要进行登记,以防范贷款人因公示不规范而导致的不法对抗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限制工资质押贷款的最高额度

  工资质押贷款额度过高,不但会使银行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同时也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银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不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贷产品销售给借款人,加大了借款人无法按时还贷的风险,当工资质押贷款金额高于工资总额时,借款人即便将全部工资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仍无法还清,这将给借款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困难。建议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意见或行业规范,可参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将工资质押贷款最高金融限制在借款人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下。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