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6 17:58:09 查看166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房产分割。
二、裁判要旨
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5日,徐某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双方各得一半。2020年8月31日,购房人将购房款打入杨某账户内,但杨某拒绝支付其应得部分款项。徐某与杨某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支付徐某出售房屋价款215887.2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徐某和杨某离婚协议约定属于第三种情形,但是杨某在房屋出售后以要求徐某增加抚养费数额为由拒绝支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抚养费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本篇不再过多陈述。
律师提示:本文涉及的情况及法律规定主要是适用于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的房产分割离婚时处理,案件情况不同诉讼策略也不同,切记不可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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