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6 18:31:54 查看198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结婚登记,彩礼返还
二、裁判要旨
双方虽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无共同生活但已怀孕流产事实,本院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三、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30日,张先生与杨女士务工期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2019年5月18日订婚,订婚时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杨女士彩礼66000元,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女士曾怀孕和流产。
2020年春上,原、杨女士双方协商结婚事宜之时,因100000元彩礼(送大礼)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致使婚事无法继续进行,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20年3月12日,杨女士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杨女士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没有和好。2020年10月29日,张先生再次向本院诉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杨女士离婚,杨女士返还彩礼2500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属于民法典规定第二种情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因为女方曾经怀孕并流产,一审法院酌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律师提示:关于民法典夫妻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则,法院在裁判时会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认定,一般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者生育子女,男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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