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协议(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2017/07/21 15:03:15 查看256次 来源:徐菲律师

  在这个高离婚率时代,很多人对婚姻无安全感,于是在结婚前或者结婚不久后签订所谓的忠诚协议,目前司法实践认定不一,但总体来说是从严把关,至少上海地区是不认可忠诚协议的。自从闵行区法院认定一起协议有效案件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问题进行了解释。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者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审结并发生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例:(摘自裁判文书网)

  协议约定双方结婚后,男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男方愿意将其所有财产及资金全部赠与女方……男方在其有过婚史的问题上曾对女方进行欺瞒……若日后女方提出离婚,无论什么原因,则男方需补偿原告精神安抚金20万元……

  双方发生离婚诉讼至法院,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