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分立的,员工主张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成立?

2021/01/18 21:22:17 查看163次 来源:张立德律师

【案例】某玩具公司因玩具产品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导致销量逐渐萎缩。某集团公司实地调研后,认为玩具公司:一是其十余年来形成的销售网络不容忽视;二是目前的公司玩具产品虽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但不可否认,该公司的玩具研发队伍和销售队伍的价值仍是比较强大;三是该玩具公司仍在盈利,虽然不容乐观……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决定全盘收购该玩具公司。经过几轮谈判,集团公司与玩具公司就收购问题达成意向并签署框架协议,且对玩具公司现有员工的安置等视具体情况做出初步约定。

然而,玩具公司的部分“有心人”却向员工喧嚷:公司老板要跑了,我们就要失业了,公司得向咱们支付2N的赔偿金……被鼓动的员工开始静坐、罢工、堵大门、上访、要求玩具公司停止被收购进程、向政府施压阻止并购事件等等……员工的系列群体事件导致集团公司与玩具公司的收购事宜不得不暂时停止。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46条就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且第48条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4条)。而玩具公司被收购,仅仅是玩具公司的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化,但玩具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未因此而消灭,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继续履行;而且,玩具公司并未解除或并未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近几年来,类似本案例的员工群体事件可谓层出不穷,不但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且对于当事人企业的并购重组等造成严重影响……部分“有心人”的挑拨成功的起到了作用(实践中,系列类似群体事件的背后均有某些人的影子,可以推断这某些人是否带有“第五纵队”的色彩?)。

当然,大部分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当事人企业欠缺与员工的沟通和解释等,不得不说也是导致员工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向员工进行劳动法普法教育,使其了解合法权利、正当维权途径,避免恶意维权的发生等,是有必要的!而企业在并购分立过程中,与员工及时进行沟通,以避免员工的误解,同样也是必要的!(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张立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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