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掌握对方的财产信息怎么办?

2021/01/23 16:41:33 查看144次 来源:景琰律师

案件要旨

离婚案件中的不掌握对方的财产信息,当事人可以事先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离婚后,若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不掌握对方的财产信息,那么其将在共同财产分割环节陷人被动。如何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呢?当事人可以事先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离婚财产的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对方收入情况:对方房产情况;对方拥有车辆情况;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如下事项:(1)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2)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诉前财产保全等)。(3)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应当保存好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账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律师通常情况下会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及案情需要,进行调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比如收集财产、房产、车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为当事人的离婚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对于当事人及律师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调查获取的信息,且对于案件审理有实质影响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通常情况下应当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离婚后,若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行为有效,起诉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起诉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仅能够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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