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对员工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1/04/16 17:05:55 查看113次 来源:景琰律师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对员工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常收到客户这样的咨询: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后续单位也没有相关补偿,那么辞职后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当约定对竞业限制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对员工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单位能否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甚至违约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不宜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劳动者未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且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强制性,但是此种强制性是指在约定离职竞业限制的前提下必须给付补偿金,只要不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不是必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不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方式排除经济补偿金的约定。

另外,从合同解释的规则来看,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也不属于无效条款。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通过解释使之明晰;当合同条款未约定时,则应当通过解释对其补充。根据合同解释的规则,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宜认定为合同必备条款不具备,应当进行补充。其次,在对合同作出补充解释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目的和立法趣旨,即前述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经济补偿金,都应当解释为竞业限制条款包含有经济补偿金的内容。最后,在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判断;在未约定时,则由法官综合多种因素作出裁量。

由此,就不宜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因此,妥当的结论仍应是,通过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充解释,该竞业限制条款从成立时即生效,并且拘束双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从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的效力制度等角度考虑,本条司法解释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离职竞业限制条款未规定为无效条款,而是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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