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辩护律师:从贩卖“泰勒宁”获刑谈新型毒品定罪量刑问题

2021/01/26 23:27:52 查看1476次 来源:郑丽芳律师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通过快递向多人贩卖“泰勒宁”(全称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案件,被告人王某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敏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通过网络贩卖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以每板75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尤某权、颜某宵、方某、张某、李某等5人贩卖85板(10粒/板),并通过快递邮寄,从中牟利3445元。

  同年9月9日上午9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尤某权的上杭县某宾馆旁租住房内扣押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8板(10粒/板)。经鉴定,上述扣押的物品中检测出羟考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敏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郑丽芳律师:

  毒品犯罪是国内外重点打击的罪名,一直处于高压状态。因此毒品犯罪案件,律师一定要精通毒品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尤其是近几年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问题更加考验律师的专业水平。

  以笔者亲自办理的一起涉嫌 贩卖止咳水(复方磷酸可待口服液)案为例,这种国家管制的新型精神药品,因为同时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因此可能存在两种定罪量刑方式,第一种就是最常见的非法经营罪,第二种就是和毒品犯罪相关的贩卖毒品罪。对于这些医学上广泛使用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因为成瘾性比冰毒、海洛因等毒品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少量零包贩卖的案子罪与非罪就很关键。这类案件普遍都是交易次数多,但是涉案毒品折合成海洛因之后的数量较小,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一旦认定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单纯看数量的话本来量刑会比较轻,但是一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且同时具有多次贩卖或者向多人贩卖的情节,量刑就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不低。但是相反,如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话,很可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毒品辩护律师就很关键,律师专业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当然,认定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不是一句两句就可以说清楚的问题,所以需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以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郑律师后续将结合本起案例,作出详细的分析。

  专业毒品辩护律师郑丽芳最后再谈谈“泰勒宁”的定罪量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律师首先需要会见当事人,了解当事人进行贩卖时的主观心理活动。

  二、律师需要详细阅卷,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推定主观明知的可能性。

  三、搜索“泰勒宁”被列管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指导性案例

  四、根据上述材料制作辩护意见(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

  法律依据:

  1、《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9年 第63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三、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1日

  2、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可以看出,涉案药物氢考酮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2:1

  郑律师提醒您:当您身边的亲友涉嫌毒品犯罪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毒品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和辩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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