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最高的全案唯一主犯也可以判缓刑,李梓豪律师又做到了!

2021/01/27 09:59:32 查看1475次 来源:李梓豪(专注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的冬雨如往常一样,将一股股寒意浸入骨髓。然而今天上午,我的内心却是温暖的,因为我办理的又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案件的当事人被宣告缓刑并当庭释放。

  尽管我之前办理的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因本案当事人作为涉案公司上海某区分店的店长,涉案金额较大、职位最高,被列为第一被告,因此她的缓刑来得尤为不易。

  01介入案件时时间紧迫、证据不利,当事人可能面临最重的刑罚,但通过全面、仔细地梳理案情,律师找到了有力的辩点

  本案一开始由团队其他同事承办,我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延长审查期限,要在一个月内起诉到法院的背景下紧急介入的。经过会见当事人和仔细的阅卷,我发现本案的定性没有争议,在案证据能证实我们的当事人是涉案公司上海某区分店的店长,且自己有少部分客户的同时也收取了团队提成和门店提成,在本案中的职位最高、获利最多,可能面临最重的处罚,而且根据本案的涉案金额,是基本上不可能适用缓刑的。辩护面临着很大压力。

  在本案的事实、证据不利的情况下,我没有将思路仅仅局限于涉及本案的分公司,而是分析了整个公司的架构,包括总公司、分区各级分公司、上海各级门店等层次,我当事人所在的门店属于较低层级,且合同都以总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加之我的当事人从事的是行政性的工作,虽然收取提成但没有直接参与其他人的集资行为。因此,我确定了从犯的辩护思路:虽然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职位最高,但从整体的犯罪事实看,她依然处于较低的地位,且大多从事行政性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

  02审查起诉阶段虽未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观点,但获得最轻的量刑建议,为审判阶段打下良好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认罪认罚,想获得轻判,我与检察官积极沟通,从总公司与本门店的关系、实施集资行为的名义、当事人对门店的管理主要是行政性的管理等角度论证了当事人属于从犯的观点。检察官表示不能采纳我的意见,之前有更轻的类似情况也认定了主犯,且根据本案的数额、情节,对我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将超过三年。

  但我没有放弃沟通的努力,继续据理力争,并且强调了当事人家属积极退赃的意愿以及追赃挽损在非吸案件中的重要性,最终终于说服检察官,虽然认定主犯,但给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这已经是在认定主犯的情况下能够争取到的最轻的量刑建议了,还有争取缓刑的可能性,也为我在法院阶段的出庭辩护、协商退赔等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03通过灵活有效的庭审辩护和家属的积极退赔,最终取得了缓刑的圆满结果

  这个案件的庭审辩护考验着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灵活应变的能力。一方面,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并取得了最轻的量刑建议,庭审中不宜激烈地对抗;另一方面,仅对我当事人认定主犯,其他都认定从犯,而本案涉及多人,全案缓刑的难度极大,因此这个认定会让我们的当事人争取缓刑的难度加大,面临较高的实刑风险。因此,律师在专业性和灵活性上都要做文章,既要通过事实、证据、法律讲明道理,弱化我当事人“孤军一人”的不利地位,同时又不能引起公诉人激烈的反对和对抗,那样法院必然也会认真考虑检察院的相反意见,很可能对当事人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选择了用相对委婉的方式表达明确的观点,我没有直接说当事人不应认定为主犯,而是强调了其不适宜认定为主犯的客观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论证其在整个案件中是受总公司领导行事,虽然职位是分店店长,但作用相对有限。这样的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由于我没有直接否定主犯的认定,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反驳我的辩护观点,法官也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意见。虽然最终还是认定我当事人属于主犯,但通过这样的辩护策略,在家属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获缓刑判决,目前已重获自由。

  这是一起普通的非吸案件,我也只是为了实现自己“永远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努力;这又是一起不寻常的案件,能够实现全案缓刑,不仅说明我们足够专业,而且我们懂得恰当地运用好专业知识,为信任我们的人拼尽全力。

  每一次的据理力争,只为不辜负那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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