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2021/02/01 13:35:55 查看386次 来源:陈永新律师

在深圳生活,如果每天回家都可以找到停车位,那是幸福的事。

在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朋友:经常半夜被电话吵醒,叫他起来移车;早上起得很早赶着去上班,可是被堵在停车场出不来,还是迟到了;因为争夺停车位互殴进了公安局,甚至为此被判刑;······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小区业主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停车位到底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民法典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法典规定,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及使用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由当事人(注:开发商和业主)约定停车位、停车库的归属

2、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停车位、停车库享有优先使用权

对上述三种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民法典规定由当事人约定归属,可知,民法典倾向于保护开发商的利益,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法律规定,对于建筑区划内,设计规划的停车位、停车库,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故此类停车位、停车库的处分权掌控在开发商手中,开发商有权根据销售情况、商业利益因素等决定选择什么方式约定停车位、停车库的归属。对于约定出售、附赠的停车位、停车库,自交付时起转移归属,对于出租的停车位、停车库仍然属于开发商的。

第二、对于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处需进一步明确的是,只有占用建筑区划内的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建设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只要是小区内的停车位、停车库,小区内部业主都享有优先使用权,即使是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停车位、停车库,也应当优先保护业主的停车需求。

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

1)在小区建筑区划内,建筑规划图中已经规划的停车位、停车库归属是开发商的,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小区业主有优先权。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建设的停车位、停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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