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温度” —— 回家过年

2017/08/28 16:04:45 查看153次 来源:马欣律师



  作者:马欣律师

  特殊的“委托”

  2013年秋末冬初,所里与检察院签订了“法律援助直通车”协议,意在简便、迅速、有效的为需要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随后笔者接到了检察院指派的第一个案件即郑某某盗窃案。通过了解得知,案件并不复杂、涉及的数额也不大,特殊的是犯罪嫌疑人是个聋哑人。接着笔者给郑某某的父亲联系(检察院给的电话),向其说明笔者的身份、职责并争得作为其子辩护人同意后,与其约定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后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笔者进一步了解到,郑某某不是天生聋哑人,是在快学会说话的时候因药物中毒,导致聋哑。郑父为了给其看病,倾其所有,仍未将郑某某医治好······最后郑父还有一个特别的嘱托“是我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带到公安局的,不要让他恨我,我不是想害他,我是想让他获得自由”,笔者坚定的回复郑父“您放心,我一定将这句话转达给您儿子。”郑父再三感谢。

  无声的“会见”

  2013年10月29日郑父办理委托手续,笔者随后便与检察院承办人、侦查人员联系,因为所有的提审、会见工作都需要翻译人员在场才能进行。况且笔者是第一次接触聋哑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帮助下,联系了翻译人员,于2013年10月30日连同翻译人员一同会见了郑某某。在之后的阅卷过程中,笔者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向郑某某了解,然再约翻译人员比较困难,笔者试图会见看看(之前从郑父处得知,郑某某上了八年聋哑学校,认识字)。于是笔者与同事于2013年11月13日再次会见了郑某某,笔者能想到的是整个过程要“写字”式对话,然没想到的是郑某某有时候的回答,是只言片语,答非所问,让人一头雾水。或许聋哑人的书面语言与普通人不同,也或许是翻译人员存在的意义。没有解决的问题,笔者仍放心不下,于是在2014年1月8日第三次会见了郑某某,同时将1月14日开庭的情况告知他。费了很大的劲,连写字带比划,生怕郑某某听不懂,生怕他理解错。笔者读不懂他的世界,但却努力“走进”他的世界,只想该案不会因会见留下些许遗憾。

  温度“辩护”

  虽然会见工作比较困难,笔者用心阅卷、分析证据、梳理辩护观点,不遗漏任何一个有利于郑某某的情节。2014年1月14日上午10点开庭,庭审还是比较顺利的,因为有翻译人员在场。在辩护即将结束的时候,笔者说“最后辩护人想对郑某某说,我相信你一定能知错就改,我更相信你一定能成为一个身残志坚的人。用你的勤劳和努力回报含辛茹苦把你养大的父母,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笔者话音刚落,只听审判长说了一句“辩护人说的非常好,下面休庭5分钟,合议后宣判。”5分钟后,审判长再次开庭并宣布“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庭后,郑父和郑母拉着笔者的手,一再表示感谢。这一刻,作为律师,作为刑辩律师,心情不仅仅是愉悦而已······

  回家过年

  2014年1月30日是大年三十,郑某某赶在过年之前刑满释放,那天一大早郑父租了车来到看守所接郑某某回家,因为看守所门卫不认识郑父,打电话给笔者,让笔者跟看守所人员电话联系,说他们已经在看守所大门口等候郑某某。于是笔者给看守所人员电话联系,看守所人员让郑父在门口挥挥手,他们看到就放郑某某出门。大概一个半小时过后,笔者收到郑父发来的短信“马律师,我们已经到家了,谢谢你,我们一家都谢谢你!”,看到短信笔者突然脑子闪现第一次见到郑父的时候,那是一个饱经沧桑的中年男人,带着头盔,穿着很旧的军大衣,裹着护膝,站在摩托车旁说“是马律师吗”,因为天气寒冷,加上又骑了四个小时的摩托车,郑父到笔者办公室喝了一杯热水仍然冻得发抖······而这个冬天因为父爱而格外温暖,这个新年因为团圆而格外难忘!年后没过多久,笔者收到了一封来信,是郑父寄来的,没有寒暄和客套,没有华丽的辞藻和动听的语言,歪歪扭扭的半页字里全部都是真诚的感谢和满满的祝福。2014甲午马年,笔者祝愿郑某某一家团圆、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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