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从轻处罚

2017/08/31 16:07:01 查看209次 来源:牛晓儒律师

  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可以减轻刑罚

  案件:

  被告人王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陕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航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长安街与航天大道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北长安街由北向南驾驶的陕A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范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保护好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要求家属设法筹款,给被害人家属给付20000元作为额外补偿,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后,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分析: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并主动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要求家属设法筹款,给被害人家属额外进行补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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