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状

2017/01/19 15:05:21 查看525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齐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一: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坊##号楼##单元门。

电话:186####

原告二:李某,女,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乡##村

电话:1861006##

原告三:张某,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镇

电话:18610066##

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1号院##小区9号##楼5层515。

电话:186111####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现金236583.67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二现金13001元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三现金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7年6月14日,原告一和被告在##售楼处认识,同年7月份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一以结婚为目的,真诚和被告来往,并于2008年-2012年与被告恋爱将近五年。期间,原告一和被告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而且,被告在原告一未明确授权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原告一的资金,共计236583.67元。同时,原告二和原告三为了原告一与被告能够顺利结婚,原告二赠与被告13001元;原告三赠与被告4000元,作为彩礼。然原告一不曾料到被告在与其交往的五年间一直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还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结婚,并擅自转移原告一的大额财产,并占为己有,同时占有原告二及原告三的财物,不予返还。为维护上述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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