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2017/09/02 16:47:42 查看288次 来源:游俊峰律师

  案情回顾

  唐某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甲公司中牟分公司工作,2014年8月19日中牟分公司与唐某签定《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作岗位为饲养员。2014年8月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中牟分公司未与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唐某一直在中牟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仍为饲养员,直至2015年7月31日唐某离职。唐某离职后向中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牟分公司支付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在仲裁阶段唐某的要求并未得到支持,后来诉讼至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唐某的诉请。

  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幅度提高,但有很多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偏见,因此经常会出现员工入职时草草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后续不再跟进管理的情况,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在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却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们稍加分析便可知这是用人单位对该条文的误解,该条文只是规定视为劳资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不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借鉴各地的主流司法观点如:北京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4月)第6条,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6日)第7条,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8月2日)第14条,江苏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2011年11月8日 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3条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均采用了化名,并非实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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