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

2017/10/14 16:30:35 查看223次 来源:游俊峰律师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6日19:30分许,门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中州大道由北向东进入北西环匝道向东行驶至127号桥墩处时,与步行至此处的的行人王某相撞,致使王某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门某及时拨打了110、120。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监护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符合胸腔器闭合性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因涉嫌交通肇事,门某于2016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承保候审,于2017年7月12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门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可以适用于缓刑,那么现实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何才能不被判实型,取得缓刑的判决结果呢?根据笔者的经验,主要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首先要证明被告人过失较小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过失的程度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过失越小,社会危害程度也就越小,争取判缓刑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被告人的过失程度:1、天气、路况、车辆性能等情况;2、是否存在他方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驾车人出于躲闪目的才造成事故的情况;3、被告人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或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等情况;4、是否存在车辆超载、超速、被告人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等情况;5、被告人是否存在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无牌照车辆的情况等;6、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越深刻,悔罪态度越真诚,越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后的社会危害性也会越小,争取判缓刑的可能性越大。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2、被告人是否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3、在事故处理中,被告人及其家人在其能力范围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详解。

  三、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自首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决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务必抓住此关键点。

  四、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判断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也系人民法院判决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五、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试点地区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从宽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均采用了化名,并非实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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