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同居是否应赔偿?

2021/02/21 11:17:36 查看1299次 来源:汤丽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小王与小倩通过网络认识,小王表示,自己单身没有家室。之后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小倩与小王开始了同居生活,没过多久小倩怀孕。无意间,小倩发现了小王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并与之以“老公、老婆”称呼。小倩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未婚夫”竟是已婚男!自此她断绝了与小王的关系,并选择做了人流手术。

事情发生后,小王曾向小倩出示承诺书,承诺支付小倩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药费。但之后小倩多次催要,小王却选择逃避。

身心遭受巨大打击的小倩,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小王向原告小倩书面赔礼道歉;向原告小倩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并向小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争议焦点】

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女方人格权的侵害?男方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点】

男方与女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的隐瞒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将女方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男方的欺骗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不仅耽误了女方的青春,使其承受情感背叛和分手的痛苦,同时还让她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了怀孕流产的身体伤害,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女方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因人格尊严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律师提醒】

恋爱中的“你情我愿”应以彼此诚实不欺为前提,如果受到欺骗,要注意保留对方声称自己单身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在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同时,男女双方应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否则感情问题引发侵权等民事纠纷,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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