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贷,配偶不知情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2021/02/24 11:13:11 查看139次 来源:石伟律师

夫妻一方借贷,配偶不知情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亲办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黄某在厦门某宝马4S店做销售。黄某素有赌博恶习,夫妻二人因此经常吵架,感情不是很稳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可能因赌博及高消费等原因,隐瞒陈某对外大量借贷,债务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后因债务逾期,债权人联系陈某催收,陈某才知情。

原告张某为黄某的客户,黄某曾虚构购房名义向张某信用借款30万元,黄某出具书面借条,约定月利息2分。还款期限届满,张某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黄某、陈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律师答辩:

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及时组织提交证据并进行答辩,答辩意见简单总结如下:

一、本案债务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当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黄某为朋友关系,黄某发给陈某的聊天记录中曾提到黄某也在某博彩网站赌博,期间赚了很多钱。由此可见张、黄二人均有赌博恶习,且二人关于赌博有过多次交流,原告知情黄某赌博行为,二人系“赌友”。本案借贷过程中,原告应当意识到黄某借款用于赌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

二、债务即使合法,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借款是黄某一人所借,陈某对该借款的发生毫不知情,也未曾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不具备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

2、借款金额3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2018629日,原告向黄某出借20万元,201873日,借款10万元,借款金额较大且如此频繁,显然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且陈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足以支付家庭生活支出,并没有借款的需求;

3、借条约定借款用途为黄虚构,甚至可能是原告与黄某为规避非法债务而共同为之。

4、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结果:

代理陈某胜诉。

经多次调解及开庭沟通,原告意识到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债务,最终原告选择撤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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