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房山法院第一案

2021/03/04 12:48:15 查看1365次 来源:邹进荣律师

民法典关于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房山法院第一案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小编带大家看看案情介绍。

男方与女方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2018年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分居后孩子随女方居住生活。男方之前提起离婚诉讼后自行撤回起诉,后又向法院提诉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现在男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女方不同意离婚的同时认为其在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付出了很多,而男方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女方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并要求男方赔偿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男方与女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法院依据民法典1088条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有很多女性朋友甚至是律师的女性朋友认为,判决5万元太少了,女性一定得有工作或者有自己的经济来源,而男性朋友认为做家务带孩子是应该的,不应该判决家务补偿款;邹进荣律师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款的判决已不低了,具体我们来分析下。

首先,能够有家务补偿款的判决已经是法制很大的进步,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就应当补偿。婚姻法40条的适用家务补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签订了有效的书面的分别财产制的协议,在一方付出很多家务的情况下,在离婚时才有家务补偿,而我国大部分夫妻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是分别财产制,所以在实践中实际得到家务补偿的案例少之又少,现在民法典对婚姻法第40条进行修改,只要是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补偿,而不管你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这就是进步。

其次,本案中的男女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从2015年开始登记结婚到2018年分居,共同生活的时间最多也就3年,在这三年共同生活中女方付出的较多家庭义务。

第三,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是2000元,可以推倒出男方在北京的月均收入大致在7千元到9千元之间。男方是在一线城市生活的收入不超过9千的情况下,能够支付5万的家务补偿款就已经很不错了。

根据上述三点,支付5万元的家务补偿款是合理的。我们再来分析下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家务补偿呢?

1、民法典已不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只要是夫妻关系就可以适用家务补偿。

2、只有付出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夫妻一方才能提出来,如果一方没有工作但是只负责貌美如花,没有付出家庭义务,肯定不能提出家务补偿的。

3、提出家务补偿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如果已经离婚完毕了,再来提起家务补偿是不可以的。

4、家务补偿只能是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主动提出来,法院是不能够主动适用。如果一方没有提出来,法院不能看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就判决适用家务补偿的。

以上就是邹进荣律师对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房山法院第一案体会,依据是民法典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建议身边的女性朋友一定要经济独立,不要相信婚姻中的一句非常动听的情话我养你,我们是要相信爱情,但是不能过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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