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有效性控制技术-上海金渊跃律师

2021/03/09 13:10:26 查看180次 来源:金渊跃律师

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有效性控制技术-上海金渊跃律师

 

什么是一票否决权。这个金律师在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了。最直观的意思就是,不考虑持股比例和出资情况,而是与股东身份相关的,通过行使否决权,能够阻止自己不同意的事项获得通过的表决权。

现在,我们先看下一票否决权长什么样子?

 

示例:

AA投资人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安排。

 

XX条 一票否决权条款

《投资协议》【AA投资人股东】对【标的公司】从事以下行为享有一票否决权: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调整、中止或终止主营业务方向。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

3)公司股权结构或公司形式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融资计划、重组、上市计划、对外投资、期权计划、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收购、合并、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本,以及任何股份的出售、转让、质押或股东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未履行在本协议中的承诺保证,或者在本协议中的承诺、保证不真实,均属于违约。

 

看下,感觉如何,是否觉得约定已经很完善了。

 

但是,这不是今天上海金渊跃律师要讨论的重点。我们以问答形式来假设几种场景,看看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写入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抱歉,《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和股款交割协议,履行完毕后整体处于效力终止状态。所以履行完毕的协议没有任何约束力。

 

问:在《增资协议》中,写入该条款,有公司盖章,但是没有原股东盖章,是否有效?

答:抱歉,《增资协议》没有原股东签字,对原股东没有约束力。不视为全体股东的约定,没有约束力。

 

问:在《增资协议中》,写入该条款,有公司盖章,且有所有股东签字,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是仍然有无法实现的风险。部分法院会将《增资协议》认为是一个一次性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再发生其他效力。部分法院会认定“一票否决权”属于暗含在《增资协议》中的《股东协议》约定,具有约束力。但是,该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及善意受让方。

 

问:在《股东协议》中写入该条款,全体股东签字,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是,同样属于股东间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后来新入股股东。

 

问:那么如何处理一票否决权的有效性?

答:写入最新的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章及目标公司盖章。

 

问:写入《公司章程》是否就万无一失?

答:不是的。要考虑工商登记的问题。如果工商登记备案,允许各方签字的含有“一票否决权”的《章程》进行备案登记,则可确保效力稳定性。

但是,通常工商部门以格式为由,会要求使用工商登记版本章程。这意味着,你原先约定的内容,在这一刻被工商登记版本的《公司章程》给替换了。

所以,如果工商登记不允许登记含一票否决权约定,则千万不能马虎,建议应当将含有一票否决权《公司章程》的形成时间更新至晚于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做特别约定,以全体协商签字的公司章程为准。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仅盖公司公章,不再加签股东签名。同时约定,没特别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治理的依据。

 

 

问:上述都完成了,是否就确保完全的实现“一票否决权”的效力?

答:不是的。因为《公司法》是组织法,比《民法典》合同编部分的任意性规范要更严格。因此,在实现“一票否决权”时,要考虑不能损害股东自益权及期待利益,同时,否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约定。至此,才能保证一票否决权的法律效力。

 

是否被绕晕了?

其实,归纳起来很简单,一票否决权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需要对公司利益相关各方进行约束,因此,尽量以《公司章程》内约定为主。因为协议具有相对性,一票否决权在协议中只能约束协议各方,不能约束协议以外的主体,因此登记在股东协议、增资协议必定为辅。

同时,“一票否决权”不能破坏资本维持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还要看注意目前中国工商司法实践中,登记窗口人员干预过多,导致临时变更《公司章程》版本的问题。所以,要确保“一票否决权”时刻登记在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之上。或者版本冲突时,以含有“一票否决权”的版本为准。避免阴沟里翻船。

 

好了,今天的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  上海金渊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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