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附真实案例)

2021/03/12 12:15:02 查看148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在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妇女的范畴是否包括自己的妻子。而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相互对对方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这个权利中一般认为包含了性生活的权利。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方式实现权利的方式,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另一方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所以,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种行为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构成强奸罪,另一种认为构成虐待罪。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条件。一般来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一般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在司法实务中,也很少见到婚内强奸的有罪判决。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此外,如果是非法婚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时,丈夫对妻子采取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刑法上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和要件来讲是完全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参考案例:

   200610月,被告人孙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相识,200892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某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3月被害人金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被告人孙某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于201069日生效。201061413时许,被告人孙某至被害人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某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20106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某抓获。

   2010621日,被害人金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某离婚。同年7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的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孙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断孙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应从结婚目的、婚后财产归属和居住状况、婚后感情、女方态度等多个角度衡量。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名无实,即使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因其仅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无婚姻的实质要件,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一纸结婚证书不应成为阻碍被告人成立强奸罪的当然理由。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夫妻双方从未同居过一天,没有共同生活,互不承担权利义务,财产也各归所有,与实际的婚姻关系不符。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两个月双方即协商离婚,但未成。后女方再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已生效,双方又恢复到婚姻关系期间。后被告人孙某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被刑拘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被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婚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自始自终都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违背了被害人金某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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