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索赔1亿?!人人车与瓜子二手车因广告宣传起争议

2017/11/03 14:48:25 查看209次



  律师说法:索赔1亿?!人人车与瓜子二手车因广告宣传起争议

  作者:成都&刘婷律师   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转发请注明出处)

  身边的故事

  前几日,笔者名下有一台二手车准备出手,转让信息刚发布到xx同城上(发布信息显示“未审核通过”),笔者就接到人人车的客服电话,称能否于当日下午安排评估师前来评估车辆。想着尽快脱手,笔者将信将疑地答应了。话毕,瓜子二手车的电话也打了进来,一翻自我介绍后就着手预约车辆评估的事。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笔者就跑去客厅把接电话的事告诉给爱人,突然,年仅4岁的小儿冒出一句:“人人车!!!!” 那拼读方式跟广告里呼出的调调简直就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我好奇地询问儿子如何知道的,他瞪大眼睛兴致勃勃地回应道:“看动画片时看到的呀……”。后来,两平台也依约前来评估了车辆。在交易撮合过程中,为了做成笔者这单生意,两平台销售人员也是免不了掐架。最后,考虑瓜子二手车的报价较为合理、服务质量也不差,笔者名下的二手车通过瓜子二手车顺利交易(一不小心有打广告之嫌)。

  案件回放

  因不满瓜子二手车在官网、微信、手机APP等各大网络平台广告中宣传“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人人车将瓜子二手车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1亿。

  原告人人车诉称,人人车和瓜子二手车均是二手车交易平台,瓜子二手车在其官网、微信、手机APP等各大网络平台广告中,通过信息网络宣传其“遥遥领先”、“全国领先”、“每天超过百万人浏览”等较多不实的虚假宣传用语,以引诱不明真相的二手车买家和卖家。瓜子二手车利用大量的虚假宣传广告内容误导二手车买家卖家,使得不明真相的交易者认为瓜子二手车就是市场第一名,认为只有瓜子二手车一家独大,认为其他平台远远不如瓜子二手车。瓜子二手车的这种行为,导致很多卖家和买家向人人车反映,他们认为瓜子二手车所发的广告内容是真的,认为瓜子二手车是遥遥领先人人车的平台,看到瓜子二手车的这一广告后,放弃了人人车的平台,转而进入瓜子二手车交易。瓜子二手车的上述虚假内容,严重损害了人人车的竞争优势,给人人车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外,瓜子二手车还在优酷网、百度视频、爱奇艺、腾讯视频等知名网站媒体大量投放上述虚假宣传的广告内容,利用名人孙红雷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进一步扩大了其虚假宣传内容,损害人人车的利益。

  人人车认为,瓜子二手车进行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误导了二手车的买卖交易者,同时也严重降低了人人车在二手车买卖者心中的地位,严重削弱了人人车的竞争优势,瓜子二手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瓜子二手车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一、本案程序问题

  对于此类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受理。从信息来源来看,本案受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二、本案实体问题

  因未见人人车提供的证据材料,笔者暂根据人人车的诉请事由,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一)瓜子二手车是否发布了涉案广告语的问题。

  据人人车陈述,瓜子二手车系通过信息网络宣传其“遥遥领先”、“全国领先”、“每天超过百万人浏览”等广告语。由此可见,关于瓜子二手车是否发布了涉案广告语的相关事实材料,还主要留存于各网络平台中。但考虑司法实践对于此类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加强对涉案广告语呈现状态等的证据保全(如公证),便必不可少。当然,如果能够通过各网络平台追根溯源,确定涉案广告语发布的具体媒介、广告主等,并结合其它诸如证人证言等,关于是否发布了涉案广告语的事实便清晰起来。

  (二)涉案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判断瓜子二手车发布涉案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当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关于竞争关系问题,基本争议不大。主要争议在于涉案广告语宣传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并对经营者(主要指人人车)造成直接损害。当然,关于是否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还应结合涉案广告发布时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状态来进行分析。而且,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人人车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三)瓜子二手车若需承担赔付责任,赔付金额如何计算问题。

  关于此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付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人人车诉请赔付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关于该1亿元的组成部分,外界尚未得知,但从前述条文的规定及结合二手车行业的现状来看。对此诉请金额,赋予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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