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确定收款账号,导致买家逾期付款,卖方是否构成违约?

2021/04/12 15:34:29 查看176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作为法律人,我们一直在强调合同要具体、清晰且明确,如果因为当事人疏忽大意,出现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很容易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近日,有网友向我发起咨询,他说因为卖方没有在合同上写明收款账户信息,导致他这方逾期违约付款,他现在应该怎么办?


 案例


201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相似的案件,事情是,卖方刘某、方某与买方朱某在18年7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朱某同意以227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名下的房屋,并约定朱某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10万元定金,首期楼价款(含定金)共计75万元于同意贷款书出具后3个工作日前付清。如买卖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须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朱某却以卖方刘某未提供收款账户、也无法确认方某是刘某妻子为由,迟迟未将首期款支付给卖方。随后,朱某认为刘某怠于履行合同约定收取首期款的义务为由,认为刘某已经构成违约,并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刘某继续履行合同、披露婚姻状况、提供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用以收取首期款、以及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总房价227万的千分之一计算)、律师费损失2万元。同时卖方刘某认为买方朱某逾期支付首期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约定首期款的支付方式,而后期双方亦未就支付方式协商达成一致,因此该责任不可归责于买卖一方,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庭审中,刘某明确以妻子方某的银行账户收取朱某支付的首期款,故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朱某向刘某指定的方某银行账户支付首期款65万元,刘某不负违约责任,驳回买方朱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律师

提醒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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