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2021/04/12 23:07:47 查看1122次 来源:袁长伦律师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证明身份的证件必须由国家机关制作,并且在外部具有证明身份的作用。虽然由国家机关制作,但仅在机关内部具有证明作用的,不是身份证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出入证等不是身份证件。既然是身份证件,至少要有姓名、持证人照片以及其他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否则不可能证明身份。所以,虽然有身份证号但没有持证人照片的机动车行驶证不属于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既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或者短期性的。

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件(有形伪造),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身份证件(无形伪造)。

例如,公安人员为张三制作姓名为李的身份证件的,属于伪造。再如,在王五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公安人员违反规定为王五制作另一个相同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也属于伪造。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如果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则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如更改真实身份证件的姓名、照片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买卖是指买入或者卖出,既包括买入他人真实身份证件与卖出自己或者他人的真实身份证件的行为,也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行为。换言之,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是指买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居民身份证件。例如,清洁工拾得他人身份证后予以出卖的,应以本罪论处。再如,甲将身份信息提供给乙,让乙为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并给予乙报酬的,对甲、乙均应以本罪论处。

由于刑法将居民身份证件从国家机关证件中独立出来,所以,盗窃、抢夺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由于居民身份证件具有重要的使用价

值,所以,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居民身份证件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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