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的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

2021/04/13 14:25:42 查看108次 来源:曹洁律师

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的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

曹洁律师

导读:最近大火的电视剧《三十而已》中,顾佳对林有有说,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生活中已婚人士为“婚外情人”一掷千金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夫妻一方赠予“婚外情人”的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情人,显然超越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夫妻一方赠予“婚外情人”的财产,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面对已婚人士赠与“婚外情人”财产,原配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不住他/她的心,但是你可以保住自己的钱。虽然爱一个人没对错,但有道德。作为第三者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受舆论的压力,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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