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坏邻居卷砸门 应更换、修复还是赔偿损失?

2021/04/14 17:18:47 查看96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案情】

  李某与杨某系邻居,平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口角不断。一日,两人再次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手持锄头将杨某家的卷砸门砸坏。在当地民警组织协调下,聘请了鉴定机构就被损坏的卷砸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可通过维修后实现补救,并就修复价格做出了认定。但杨某坚决不同意赔偿,坚持要求李某更换被损坏的卷砸门,双方协商不成,杨某欲诉至法院。

【分歧】

  就本案中李某损坏杨某的卷砸门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损坏杨某卷砸门的行为,应承担更换卷砸门的民事责任。杨某家的卷砸门在完好的情况下,因李某的故意毁坏造成破损,理应予以重新更换。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损坏杨某卷砸门的行为,应承担将卷砸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口角过程中毁坏他人财产,应依法将被损坏的卷砸门恢复原状。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损坏杨某卷砸门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李某与杨某常年口角不断,积怨深厚,且无法协调,为便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强制执行性,依法由李某赔偿杨某因卷砸门损坏造成的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

  从该规定来看,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及赔偿损失,均是财产损失民事责任的责任方式。恢复原状是权利人在财产遭受损坏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责任人予以恢复,以使被损坏的物恢复被侵害前的状态。修理是指对交付的不合格的合同标的物所存在的缺陷予以补救;重作是指在加工承揽和建设工程的合同中,责任人对交付的不合格的工作成果重新制作的补救措施;而更换是指将不能通过修理实现补救或者修理费用过高、时间过长的合同标的物,通过取回并重新交付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标的物予以补救的措施。赔偿损失是责任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向权利人给予损失赔偿,是适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第二,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只有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最终明确民事责任范围并将民事责任实现落到实处。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考虑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终确定并实现的问题,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应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就本案来看,李某与杨某常年口角不断,积怨深厚,若经法院调解仍旧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则对该案作出的判决结果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要考虑责任承担方式便于执行。因杨某家被损坏的卷砸门经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可通过维修后实现补救,并就修复价格做出了认定,而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需要考虑恢复原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成本过高,或者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替代时,则应当排除这一责任形式的适用。

  李某与杨某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积怨深厚,若法院依法作出恢复原状的裁判结果后,杨某挑刺表示原状并非如此,往往会引发更多的矛盾。而鉴定机构已就修复价格作出了认定,也为了今后裁判结果便于执行,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最为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综上,李某损坏杨某卷砸门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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