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二级残疾的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21/04/15 11:40:38 查看154次 来源:宋士新律师

案例:张健康(男)与王美丽(女)2016年登记结婚。20199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时,王美丽已经怀孕6个月,二人均认可王美丽孕育的是二人的孩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健康应在离婚后3个月内一次性向王美丽支付20万元,并应在离婚后按月向王美丽支付4000元作为王美丽产检、生产费用及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离婚3个月后,张健康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王美丽支付款项。张健康的母亲李母提出,张健康存在精神残疾,早在2000年就办理了精神二级残疾证,且张健康是在王美丽及其家人的胁迫恐吓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此,张健康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王美丽无权要求张健康按照离婚协议向其支付款项。

本案中,李母认为张健康签订离婚协议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

1、当事人持有精神残疾证并非当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健康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才能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尤其是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认定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更应当慎重和规范。

2、张健康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受到来自王美丽方的胁迫,应由张健康举证证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来说,如张健康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属无效;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对其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不予认可的,离婚协议也应属无效。相反的,如张健康未经法定程序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又无证据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是被胁迫的,那么离婚协议有效,王美丽则有权要求张健康履行协议的相关约定。

 

问题延伸:

1、本案中张健康取得精神二级残疾证的时间在其与王美丽结婚之前,即张健康在结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精神二级残疾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应当属于比较重型的精神疾病。如果张健康的精神健康状况在婚后没有痊愈,其与王美丽的婚姻很可能属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2、宣告婚姻无效需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张健康(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王美丽及与张健康公共生活的近亲属,均可向法院起诉申请认定张健康与王美丽的婚姻无效。

3、如本案中张健康系在婚后患病,王美丽欲离婚应当采用什么方式合法离婚?

如夫妻一方婚后患精神疾病,并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要离婚的,应当到法院起诉离婚。

 

【文中当事人的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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