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企业如何应对?

2021/04/24 10:57:21 查看165次 来源:唐乐恩律师

             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企业如何应对?

 

案情简介

A于2005年5月入职B公司处,从事运送铝棒工工种。B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因经营不善,业务量开始缩减并拖欠员工工资,经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处理,B公司仅支付了2017年7月前的工资。直至2018年2月,B公司开始全面停工停产。2018年4月,B公司停止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后A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05年5月至2019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向A支付拖欠的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B公司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49000元(平均工资3500元×工龄14年)。劳动仲裁委以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有部分月份的拖欠工资情况已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为由对相应月份的工资不予裁决,同时按C市最低工资标准裁决B公司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

A对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不服,起诉至法院,再次主张被告B向原告A支付经济补偿金49000元(平均工资3500元×工龄14年)。

 

                      庭审争议焦点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A认为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的是生活费并非工资,应以A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B认为

1、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向劳动者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并未被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应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B公司在2018年3月22日公布《关于重申停工停产支付员工工资生活费的通知》载明“一、待通知上班的单位及岗位人员,从2018年3月1日起无需上下班打卡和签到,每月按C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支付工资……一线生产单位人员:……挤压车间”,A在B公司处是从事挤压车间的运送铝棒工,应适用该内容。从劳动仲裁到一审诉讼,A也有提交上述文件作为证据,表明其是认可并同意按该内容去执行的。

结合文件的内容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原告A每月工资标准为151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工资标准为1720元。经济补偿金应按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720元计算,为24940元(1720元/月×14.5个月)

 

                     法院认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见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劳动者工资数额。因此法院对原告A的主张不予采纳,仅认定B公司应向原告A支付经济补偿金24940元(1720元/月×14.5个月)。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与建议

     

B公司所涉的劳动争议系列案反映出了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企业应对措施的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还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通过刑事立案方式维权。

对于企业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建议对广东境内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50号)规定办理有关停工停产手续。

如果是短时间停工,那么可以通过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产原因、停产期限、停产期间拟要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在此期间拟执行的工资标准等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以降低用工成本。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应当按原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重新达成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是长期停工停产,企业要及时清理劳动关系,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长期停工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悬而未决,根据法律规定就会存在既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又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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