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异地执行申请书

2021/05/01 19:36:06 查看168次 来源:蔡明红律师

作者:蔡明红律师

尊敬的xxxx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申请人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我公司申请执行鄱阳湖XXX中心一案((20XX民二初字第XX6号《民事调解书》),X县人民法院在我公司申请执行近四年来,一直拖延未执行,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20141月,被执行人鄱阳XXX中心将中心大楼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我公司施工,双方于2014124日订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执行人接收该工程并将工程投入实际使用至今。被执行人前后共支付工程款245.41万元,尚有630万元一直拖欠。201510月,我公司在迫于无奈的情形下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书((20XX民二初字第X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拖欠近470万元及全部的利息未付。

为此,我公司在2015年即向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汪X有履行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人也多次申请法院要求将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在拍卖或变卖款中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工程款。

申请人自2015年向X法院申请执行后,已经与该院通话几百次,去执行局也催促过100多次,要求该院尽快执行,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汪X司法拘留,并且请求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尽快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拍卖。申请人以上的正当请求,X法院均没有实际采取有效的措施。本案出现了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而法院不予执行的奇怪现象。

但是,近四年来,X县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请求均不予理会,一直任由被执行人逍遥法外。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鄱阳XX中心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汪X在当地人脉资源深厚,被执行人有某位隐名股东系当地的人大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之执行法院执行力度不大,未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更加求告无门。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企业正当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不作为,排除地方干扰,现我公司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6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裁定由X中级人民法院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申请人: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代理人:蔡明红律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1998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 会议通过19987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78日起施行)

132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 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 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 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 《合同法》

    286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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