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16:10:51 查看137次 来源:师本领律师
胜诉:指控三个罪,消灭了一个罪、轻判了两个
【案件简介】在郭某某、韩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韩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共三个罪名。这是玉溪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侦破的大案要案。
【辩护结果】起诉书指控的三个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
【律师点评】大案要案,又是黑恶案件,历来给律师的压力很大,同时也具有挑战性。本案经过公安、检察院的审查后,起诉到法院后指控我的当事人触犯的是三个罪名;但经本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并结合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论仔细论证后发现,其中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于是本律师采取了“全面辩护、法理与证据结合、着重击破”的辩护策略,庭审中紧扣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到达确实、充分”的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人民法院的采纳:我的当事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不要再问我请律师能够减轻多少年,我只能告诉你,我会尽职尽责,但不会空口承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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