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与N+1、2N 经济补偿规则全解析

2021/05/12 08:44:51 查看21275次 来源:斯烈昀律师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以来,劳动争议案件井喷式增长。我们始终坚信,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问题就是“饭碗子”的问题,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是弱势一方,更加地需要保护。同时,单位方面也常常因为缺乏法律常识,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近些天来,许多劳动者前来咨询离职后经济补偿的相关问题,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下经济补偿究竟有哪些种类,以及相应的条件要求,让您面对离职纠纷时,不再被动,不再迷惘。


01

经济补偿的两要素

了解经济补偿,首先要了解它的含义是什么。经济补偿包含两个要素:

(一)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里,工资存在着不正常状态的,这些不正常状况下的月份是需要扣除的,不计算进来。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二)计算年限

计算年限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02

支付经济补偿N的情况

首先N,指代的就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通常情况下,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离职时就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例如在公司干满5年,就支付5个月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年限指的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计算进来的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N:


(一)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7、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03

支付经济补偿N+1的情况


N+1顾名思义,指代的就是除了要支付N个月的工资外,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种计算公式只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的3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bai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别说明:

1、+1,实际上不是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执行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

但是,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不执行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


2、并不是所有的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有且仅有这三种情况下(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其他情况,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04

支付2N经济补偿的情况


2N这个字眼,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甚至大部分来咨询的劳动者动不动就向单位主张2N。其实2N真正的概念,是只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需要支付。也就是说单位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才可能是2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5

什么情况要支付2N+1?

其实单位的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不是合法的,要不是违法的,不可能既合法,又违法。从这个角度分析,在法律上,2N+1,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也就是说

2n的只有在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下会出现

n、n+1是在“合法解除”的情形下适用

因此,2n+1的情况不存在于法律的标准规定中。


我们说这个概念在法律上不存在,但并不代表这个概念真的不存在。如果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可以支付2N+1的,只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话是很难主张到2N+1的。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为大家讲解的内容了,后续我们还会给大家陆续推出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涉及的其它内容。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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