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追回71万元货款

2021/08/18 09:56:36 查看141次 来源:斯烈昀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方JG酒店向原告商贸公司采购蔬菜、水果、蛋类食品,合同约定以月计算货款,对账无误后,商贸公司向JG酒店开具发票,JG酒店付款。但截至现在,JG酒店尚欠712760.87元货款未支付。协商无果后,原告找到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云杰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货款结算方式为:双方以月为一期货款结算,以送货单据金额核对为准,双方对账无误后,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方式给原告结清货款。我方原告在合同期限内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蔬菜、水果、蛋类食品。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在被告长期未支付大部分款项的情形下,于2018年6月停止供货,与被告解除合同,该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支付已供货的货款及其利息,属于其损失范畴,于法有据。故被告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12760.87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3日开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JG酒店支付我方原告商贸公司货款712760.87元及利息。

 

本案要点:

本案件是一件典型的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主要涉及的合同法知识有: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当事人也是和被告是长期合作关系,本应该通过协商就能解决的事情,但是因为当事人多次催要货款,被告都不愿意支付货款。后来当事人才找到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诉讼的手段收回自己的货款。而律师在听了当事人的诉求和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的证据,就指导和帮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便法院判决过后能够执行。律师也查看相关的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为上庭做充分准备,最终在庭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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