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2021/06/07 16:38:57 查看1265次 来源:张羽律师

警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两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被告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原告公司在与被告公司的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但却苦于被告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本所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指出被告公司法人以个人账户收取支出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个人生活花销等用途,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已构成与公司之间财产及人格上的混同,应当以此为突破口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并未开立公司账户,被告公司法人将被告公司的应收款项以本人账户直接收取,并用于投资理财、个人生活花销等用途,致使被告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支配财务的权利。并且,根据被告公司一名股东的陈述,被告公司已经完全是由被告公司法人全权掌控被告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意志,被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是被告公司法人一人全权掌控。综合上述两点分析,可以认为被告公司法人作为股东和法人,完全控制了被告公司,无视公司独立人格,随意将被告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用途或其他用途,违背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原则,存在人格上的混同。被告公司法人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被告公司的偿付能力,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在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规避税收或便利等其他目的,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这也为公司的经营埋下了隐患,如账户不仅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还用于个人用途或其他用途,日后公司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往往股东也难逃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爆发冲突,如果被其他股东掌握到有收取合同款但未转交给公司的行为,或者私自动用公司账户里资金的行为,其他股东一旦报警立案,公安机关可以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归个人使用,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即便公安机关最红未能刑事立案,也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偷税漏税,根据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不仅可以检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账户。如确实发现存在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公司经营款项,构成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税务行政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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