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园区内摔倒,园区是否可以免责?

2021/08/06 15:45:00 查看226次 来源:张羽律师

日前,新闻报道了一起事件,一位男士在进入游泳、水上冲浪园区时,携带、饮用酒精饮料,在园区内滑倒受伤,在向园区索赔时,与园区经营者发生争执,园区认为男士在进入园区的时候,违反园区规定,携带、饮用酒精饮料,并且饮酒行为是导致其摔伤的主要诱因,因此园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园区是否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园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件中,园区已经提醒入园者禁止携带、饮用酒精饮料,尽到了提醒的义务。男士将酒精饮料藏在自己包中,园区没有权利搜查入园人员的背包的权利,因此应当认为园区对于饮酒一事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至于男士摔倒的地面有水的问题,必须要考虑到园区本身就是经营水上冲浪项目的,难免地面有些湿滑,除非如男士所言,地面已经长有青苔或者有多人摔倒的情形,否则不能据此就认为园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园区能否免责?

在本次事件中,男士私自携带酒精饮料的行为,虽然违反园区的规定,但是私自携带酒精饮料的行为与受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过男士除了私自携带以外,还饮用酒精饮料,而饮用酒精饮料会致使控制能力下降,与其摔倒直接是存在联系关系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士饮酒的行为对于摔倒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是否能够免除园区的责任,还是看饮酒的程度,如果已经达到醉酒,可以认为男士对于自己摔倒应当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从而免去园区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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