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如何遵循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2017/12/07 17:53:43 查看586次 来源:贾有芬律师



  律师告诉你如何遵循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2010年7月20日卫生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关于“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就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作出通知。

  其目的是:为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建设和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有效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节约医疗资源、降低患者的就医费用、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其要求是:对持有有效地上级医院或者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接诊医师应当具实采纳,不得重复检查、检验。

  而如今,重复检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甚至难以避免。面对卫生部门要求推进的工作任务,医院非但不执行,还进行“软抵制”如此窘境该怎么办?

  对于卫生部下发的工作通知,各医院均应严格遵守、执行,即对于院方的重复检查行为,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如患者遭遇重复检查行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院方如何防控自身法律风险,避免医患纠纷。

  律师谏言:

  1.互认制度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即存在某些病情的诊断,不具互认范围:如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而在实践中,很多医院忽略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从而引发医患矛盾。

  2.对患者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经患方认可,责任即由患方自己承担。

  3.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系避免医患纠纷发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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