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2:27:44 查看460927次 来源:傅品权律师
作者:傅品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
邹先生,常年广东省东莞市务工。2021年4月初,因为其新房子建设工程的需要,雇佣了若干名工人。其中一名工人在开工期间,没有带安全帽以及做好其他安全保障设施,不慎从高处摔下,并且摔伤了头。现在该名工人申请工伤赔偿,要求邹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邹先生认为这是该名工人自己的过失,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于是向律师咨询。律师接待邹先生之后,认真听取了他的问题。
律师耐心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因劳务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邹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属实,邹先生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但是该名工人自身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该名工人需要承担次要责任,邹先生无需承担全部责任,具体的责任分担需要法院判决。邹先生听取了我的解答之后,表示很满意,并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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