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哪些事儿

2021/06/16 16:27:08 查看1369次 来源:尹莉文律师

 

马克思说:“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作为社会的人,劳动是你的第一需求,你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可能会与对方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本文将带你了解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要件特征,以及法院对于几种典型用工情形之用工关系的认定要旨。

 

一、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处理用工争议的起点性问题,目前我国对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规定仅见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参照。

上述规定是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规定,那是否只要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必然构成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

笔者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学术观点,对劳动关系的实质特性作出如下总结: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往往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身份性,劳动者接受用工者的指示管理,受到强烈的管理关系约束。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目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故而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稳定性与依赖性。而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从属性在广泛程度上被作为基本标准。

从属性在劳动法学界一般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1.人身从属性的主要表现

1)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规则管理制度;(2)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3)劳动者有接受用人单位监督、考核、惩处的义务,遵从用人单位提示、遵守劳动规则、完成工作内容的义务。

2.经济从属性的主要表现

1)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材料和生产工具;(2)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意志从事一定的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生的经营收益归用人单位享有;(3)工作中劳动者无需自担风险,劳动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即使未获得经营收益甚至亏损,也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损失的;(4)劳动者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3.组织从属性的主要表现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组织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控;(2)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开展工作。

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浅析

1.劳务关系特征分析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征:1)劳务关系当事人的平等性。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民事法律的平等性,提供劳务一方虽然有时也接受用工者的指示管理,但不必与劳动合同关系同等受到强烈的管理关系约束。

2)劳务合同的临时性。劳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临时性特征,缺乏劳动合同所具有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因此劳务合同时常面临频繁的解约,人员变动较快。

3)劳动者对于劳务关系的依耐性较低。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往往并不以劳务合同所得作为自身长期的主要的生活来源,也不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目的,因此,劳动者对于劳务关系的依赖性较低。

4)劳务关系具有较强偶然性、非正式性。劳务合同当事人往往并无建立长期的稳固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偶然性与非正式性,国家对于此类用工关系的管理相对宽松,用工单位对于此类人员的约束也往往相对灵活。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当事人主体资格、适用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救济程序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下面带你了解权威观点: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区别是:(1)对当事人要求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法学专家参考观点: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现为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国家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三、法院对几种典型用工情形之用工关系的认定要旨

1.“空挂资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一定构成劳动关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陈某诉某工程设计院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

“空挂资质”的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也未与其形成管理、监督的关系,不构成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之内,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2.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该个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某运输公司与王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2013]蚌民一终字第00045号)】

案例要旨: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实际施工人聘用的劳动者(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绍民终字第1149号 邓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实际施工人聘用劳动者(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受伤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此系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企业拟制的法律责任,是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传统理论的突破,不能依据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来反向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又与一般民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与一般民营企业的法律关系何种情况下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2818号A公司与曾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已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与用人单位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出版案例: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125号某铝业公司与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我国法律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未作禁止性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而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作者: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尹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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