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06/18 15:45:07 查看1063次 来源:罗乐律师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解读一:第一条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换言之,本次修改的民间借贷的规定,包括利率调整,不适用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解读二:第四条规定,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视为一般保证。

 

解读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里有两个层次的规定,首先,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能主张利息,其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不明的,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能主张利息,如果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比如自然人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可以主张利息。


解读三:第二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条修改,也是一个核心内容的修改。民间借贷案件一审的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适用借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一审的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要区分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分为两段计息,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借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而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综上解读,民间借贷利率修改变化很大,需要随时关注法律的修改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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