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案例

2021/06/25 11:20:12 查看1274次 来源:李强律师

         原、被告于2018年7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创新路东侧、环南路北侧商品房一套;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却未能向原告交付符合规定的商品房。

原告在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6824元(以总房款24749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01月1日起计至2020年9月30日,以后继续计算至交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涉案项目因政府扬尘管控、环境治理等政府停工令行为导致停工317天,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停工54天,合计371天;第二、合同约定了60天的逾期交房延展期,即便认定被告逾期交房,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延展期内也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0.5计算违约金。

针对被告抗辩的第一点,我方作为原告认为:大气污染治理系长效机制,相关政策也并非2018年才开始实施,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对交房时间作出承诺时,对可能影响交房的政策性因素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并作出合理预判,基于此,扬尘管控和逾期交房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原告作为购房者,交房期限更是其选择购房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被告关于扬尘管控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针对因封土令造成的逾期天数构成不可抗力的仅酌定44天。

针对被告抗辩的第二点,我方作为原告认为:涉案延展期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本案关于延展期的约定无效,被告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采信我方观点,认定合同约定的60天延展期按照每日万分之0.5计算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逾期交房175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311.89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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