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2018/01/06 11:17:56 查看916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一对男女结婚后往往就面临生儿育女,料理家务,照顾老人,而自古至今,中国又奉行男主外女主内,男方通常就在外挣钱养家,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包工头,作坊和工场老板,更是女方是成了后勤管家!可时间一久,这些家庭的变故又是分外突出,一旦离婚,女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为了家庭又付出特别的多,因此自然而言就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协议好,那当然没有问题,一旦协商破局,面临诉讼,一般却很难获得法律支持!这从情理上让人无法接受,但法律无情,所以在法律上让自己做到明了清楚,十分必要!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它是指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从上述条文看,获得经济补偿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而且还必须书面约定!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实行三种形式,一是共同所有制,二是分别各自所有制,三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大部分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即婚后所得的财产都由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出现自己要做全权太太时,有必要进行书面约定,这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第二,就是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主要是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使自己丧失了时间和精力去获得其他经济收入,让女方在离婚时获得最基本的公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这种经济补偿,只在夫妻之间适用,只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女方在面临这种情形时,尤其是男方是从事建筑行业的或者办厂经营的,一定要进行书面约定,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是分别财产制,即通常说的AA制!让自己在离婚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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