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涉外民事活动发生纠纷适用哪国法律呢?

2021/07/09 09:23:00 查看197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外资企业与中国A有色公司、B矿业公司、C黄金公司签订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之后因部分状况发生违约,该外资企业准备起诉三家中国公司,那么该案件应当使用哪国法律呢?

该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尤其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合同,应当优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律师评析:

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啊等活动,涉及中国的重要利益,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优先适用于中国法律。这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促进新政策并不矛盾。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这种属地管辖优先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普遍做法。


律师提示:

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者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的活动,出现纠纷应当优先使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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