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常见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问题

2018/01/08 14:30:00 查看565次 来源:汪峻岭律师



  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常见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日益发达,汽车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全国各地交通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下面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具体分析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常见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

  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

  1.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认定

  (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一方可能构成犯罪,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不构成犯罪。在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必须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才构成犯罪。

  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重伤1人也构成犯罪:

  ①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 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 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乘客指使、强令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共犯)论处。

  (4)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

  注:需要区别“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无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

  3.量刑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驾驶机动车故意见人就撞或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加快车速,接二连三撞死撞伤多人的行为,即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驾驶机动车撞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民事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1. 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所造成的事故,由违章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按当事双方是否为机动车及是否有过错,可分为100%、70%、60%、50%、30%、20%、10%等几种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碰瓷),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 2018年1月1日起机动车新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悬挂整车标志应与品牌相符合

  新标准增加机动车只能悬挂“与车辆品牌相符”的商标和厂标。这意味着,若行为人驾驶普通品牌汽车,将徽标自行换成高端品牌徽标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特别注意:在商标和厂标周围做个性装饰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2.房车不能随意超载

  新标准新增旅居车的定义,即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同时规定房车可承载人数,严禁超载;旅居车应设电源总开关,并设置漏电保护设施;旅居车内除起动机、点火电路、蓄电池及其充电电路外,其他电路均应设置电路断电器,低耗电器可设置公用电路断电器。

  3.纯电动车起步应发声警示

  新标准对纯电动车、插电混动等新能源车的行驶安全、行驶性能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 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当车辆发生漏电情况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同时,车辆应该具备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避免产生二次交通事故。

  4.强制配备反光背心、电动窗防夹

  新标准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还将检查是否配备1件反光背心;同时要求电动车车窗应具备防夹功能,包括电动车窗;

  5.车辆上锁时喇叭仍可使用

  所有乘用车和专用校车在车辆上锁的情况下,要保证喇叭仍然可以使用,以保证当儿童被遗忘在车内时,可以通过按响喇叭告知外界。

  6.所有座位都要配三点式安全带

  新标准要求乘用车所有位置都必须提供三点式安全带。以往部分乘用车后排中间位置只提供简易的两点式安全带是不符合新规的。

  7. 为让行驶过程实现可回放,提升交通事故的可追溯性,所有乘用车应配备能记录碰撞等特定事件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等数据信息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者配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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