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自首情节—从林某故意伤害罪案件说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1/07/14 16:14:49 查看143次 来源:陈松伟律师

特殊自首情节—从林某故意伤害罪案件说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991418时许,被告人林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出租屋内,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被害人陈某发生争议并打斗,期间被告人林某从卧室内取出一把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陈某的胸部。被告人林某在刺伤被害人陈某后,与他人将被害人陈某送至医院抢救,并留在医院照顾被害人陈某。

当日1935分许,民警根据群众报警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林某,并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的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41日,被告人林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林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20426日,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陈松伟律师担任被告人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

接案后,辩护人于2020427日到法院查阅复制了案件证据材料,仔细研阅证据材料,本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均指向被告人林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辩护人把阅卷重点转移到寻找罪轻的材料与线索。被告人林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三个减轻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已经认可,并且据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继续停留这几个辩点对其量刑帮助不大。

在反复翻阅证据材料的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被告人林某可能存在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林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点事实不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急需了解掌握两点信息,一是被告人林某是否知晓他人报警的事实?二是林某有无逃避或抗拒抓捕的行为?以此判断被告人林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在2019914日出具一份《抓获经过》,该书面材料表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医院找到陪同被害人陈某到医院救治的被告人林某,经现场了解,林某就是用刀刺伤陈某的嫌疑人,为查清案情,民警依法将林某传唤到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但2020221日,公安机关又出具一份《林某被抓经过的情况说明》,表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往医院急诊室展开调查,确定陈某是被林某用刀所伤后,立即将林某抓获,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办案区。该两份材料关于林某被抓经过的表述虽前后矛盾,但去异求同,被告人林某是从医院被依法传唤到案的,无拒捕行为。

202054日,辩护人联系被害人陈某,陈某表示自愿为被告人林某出具书面谅解书,以减轻其刑罚,同时在被害人口中得知,被告人林某自己虽没有报警,但明知他人报警之后,仍留在医院急诊室外面,并无逃避或抗拒抓捕的行为。

由于疫情原因,辩护人未能在看守所会见到被害人林某,在辩护人的要求下,经过法院协调,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前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会见到了被告人林某。据被告人林某陈述,其在与他人合力将被害人陈某送到医院救助的过程中,朋友绕某有使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表示手机有该通话记录。林某的陈述与证人绕某的证言:“我送完该名男子去医院后,现到派出所反映当时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

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人林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控辩双方对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情节上,对林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是家庭夫妻矛盾引发的犯罪等也无争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时候,并准备展开详细阐述的时候,审判长提醒辩护人,本案为群众报案,被告人林某某没有报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此情况下,辩护人立即放弃之前打算详尽论述是否自首的辩护方案,而是重复了审判长的提醒,当庭提出本案确为群众报案,被告人林某某也确无报警的行为,但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积极救助被害人陈某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利用签署开庭笔录的瞬间,再次向审判长阐述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并提出可以调取被告人林某的手机通话记录,以验证被告人林某是否知晓他人报警的事实。

     202051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医院照顾被害人,并在警察到场时如实供述案件情况,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家庭矛盾引起,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及被告人的一贯家庭表现,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

该案是夫妻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接案时,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已把被告人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以及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在有期徒刑两年的量刑建议里面,如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采纳公诉机关两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积极寻找挖掘被告人罪轻的新辩点,不但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而且通过细心研阅案件证据材料、会见、走访察觉了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均几乎忽略的自首情节。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紧紧抓住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积极救助被害人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庭后又合理利用签笔录的短暂时间继续据以力争,使得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整个办案过程足见辩护人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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