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2018/01/11 11:35:52 查看226次 来源:杨佳敏律师



  前言:对于离婚纠纷,首先应当双方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一致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可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文现从子女抚养问题出发,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作出如下阐述。

  一、未成最高人民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问题的基本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载明:要特别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决定离婚后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时,要征求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不能仅仅根据一方的经济条件优越作出裁判。

  二、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能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载明: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律师解析】在一般情形下,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是法院判决由父还是母一方谁抚养的重要依据。但是再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形下,需要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将家庭暴力作为确认抚养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因为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比较低,往往不能正确作出对自己成长最有利或最成熟的选择。

  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 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律师解析】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抚养权问题上有争议的,原则上会判决由母亲抚养。

  四、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 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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