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了,怎么办?怎么要求单位赔偿?

2018/01/16 16:05:00 查看294次 来源:杨佳敏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工,2015年10月3日到该单位工作,于2016年6月7日在工作时受伤,2016年12月3日经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2月12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张某与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是未果,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故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

  律师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张某工伤发生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而2017年4月12日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所以张某的工资低于无锡市月职工平均工资4740的60%,故本人工资应按无锡市月职工平均工资4740元的60%计算。现张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且单位未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单位应当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08元(4740*0.6*7)。其次,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又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12日解除,故单位应当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还有,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因张某工伤发生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此单位应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2000*6)。除此之外,张某还自行垫付了医疗费2087.42元,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单位未给张某参加工伤保险,故因由单位支付医疗费2087.42元。另外,对于工伤鉴定费和检查费有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单位还应支付张某垫付的工伤鉴定费200元以及检查费30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张某住院14天,按照20元/天计算,支持280元,由单位支付,对于交通费,由于张某未至无锡以外地方就医,虽仲裁委酌情支持240元,但最后法院没有支持。

  律师建议:

  关于工伤赔偿如前所述。再次,律师提醒:在单位干活的过程中突发以外受伤第一时间除了拨打120还要报警,尤其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当然已经发生了忘记报警的也不用着急,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是工伤。还有就是,对于单位拒绝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工伤的,一定要切记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自己要去申报工伤,但是申报工伤的前提是要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此时可能在申报工伤前还要先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只有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才能顺利地认定为工伤,进而是去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结论出来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一般的流程就是这些,当然还不能排除单位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甚至上诉到中院的情形。总的来说,整个工伤赔偿纠纷走下来还是比较复杂的,所以欠缺法律经验的当事人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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