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运输假烟案改变定性从宽罚

2021/07/20 14:56:56 查看227次 来源:何近律师

近日,何近律师承办的一起运输假烟案件,案件定性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转定为非法经营罪,量刑获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案件情况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及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受他人指使,总共运输假烟4万多条,800多万支,货值金额600多万元,其获利只有几千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按照这个罪名对张某某进行定性处理,考虑到涉案金额达600多万,量刑有可能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量刑档次判处刑罚,即使考虑张某某从犯、未遂等情节,量刑也要在27年量刑,而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两个量刑档次来量刑,难度也相当大。

办案经过复盘:

何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然后检索了大量裁判案例,发现类似情节,有两种裁判结果,一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定非法经营罪,而定非法经营罪,量刑相对较轻。辩护人整理了裁判案例,汇总形成一报告,提供给办案人员,同时就案件中卷烟是否属于劣质产品,结合法理和现有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时,向检察官陈述了张某某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如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可能出现的罪责刑不平衡的情况。经过争取,辩护人的观点获得办案人员认可,案件定性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转定为非法经营,最后获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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